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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白德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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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25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白德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白德刚;孟庆仁;沈阳市日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04724739C。负责人:郭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德刚,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庆仁,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日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3701493E。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41号1602-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P4XRN1C。责任人:马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德刚、孟庆仁、沈阳市日鑫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经审查,辽A×××××号车辆的所有人赵春雷在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渤海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且一审中,辽A×××××号车辆的所有人赵春雷、驾驶人孟庆仁均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涉案车辆保险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判决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案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进一步查清投保人与渤海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及免责条款是否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后,依法进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田 华审 判 员 华 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美琪书 记 员 陈 娇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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