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飞利、张绪平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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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64号案件名称
任飞利、张绪平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飞利;张绪平;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6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任飞利,男性,汉族。1976年01月08日出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张绪平,男性,汉族。1979年09月24日出生,住金台区。被申请人: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石桥村一组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9QAC0。法定代表人张绪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飞利与被执行人张绪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陕0303执689号】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提出追加申请,已向张绪平和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异议申请书,张绪平和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答辩。异议人称,张绪平注册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人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个人独资公司,申请追加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为证。经审查查明,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法定代表人张绪平,股东为张绪平,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本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但有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不能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等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异议人认为宝鸡盛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缺乏证据支撑,将该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不符合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追加申请。当事人若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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