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会、安贵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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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874号案件名称
黄会、安贵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黄会;安贵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黄会,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玉水街道厦阡社区黄河溪组。被执行人:安贵平,男,1983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玉水街道人民北路888号7号。本院在执行黄会与安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安贵平于2021年2月10日前返还黄会定金30000元,逾期则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安贵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义务,黄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贵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被执行人安贵平仍未履行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安贵平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安贵平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共有2723.22元,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贵平名下2013年3月7日注册登记的贵DV7390号车辆,下落不明,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贵平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靳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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