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郭忠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202财保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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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02财保354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郭忠军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郭忠军;聂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02财保35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6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8635939996。负责人:王军,职务:行长。被申请人:郭忠军,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人:聂珉,女,汉族,1970年5月30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军、聂珉名下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以自有财产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忠军、聂珉名下7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悦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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