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湖南彩虹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九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3执8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3执83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彩虹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九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彩虹包装有限公司;湖南九康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3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彩虹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戴家坪6号。法定代表人:贺光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九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长康镇金龙路18号。法定代表人:黎尚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彩虹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康食品有限公司(2021)湘0503民初1030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九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彩虹包装有限公司同意法院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03民初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简少凡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徐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伟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