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立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0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051号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立军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立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051号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洪秋冰,董事长。被保全人:康立军,女,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4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4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华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062号之一 下一篇 张红梅、白金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