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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华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29执106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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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29执106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华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华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梓桐村15组。法定代表人:李跃勋。被执行人:刘华定,男,汉族,1964年3月2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9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华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465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露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29执1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苏家镇梓桐村15组。法定代表人:李跃勋。被执行人:刘华定,男,汉族,1964年3月2日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29民初16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跃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华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4655元,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可洪审判员  且国治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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