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绿梅、李养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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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1276号案件名称
李绿梅、李养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绿梅;李养梅;高亚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3民初1276号 原告:高亚利,女,汉族,1960年12月2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12020020。被告:李养梅,女,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610054626被告:李绿梅,女,汉族,1961年10月15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10154620。原告高亚利与被告李养梅、李绿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亚利、被告李绿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养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亚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李养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2、由被告李绿梅对上述金钱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被告李养梅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8日,被告李养梅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并由被告李绿梅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养梅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被告李绿梅辩称,被告李养梅向原告借款属实,并由其提供保证担保,应当由被告李养梅向原告清偿债务。被告李绿梅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原告高亚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款借据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农历2021年1月8日,被告李养梅向原告高亚利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并由被告李绿梅提供保证担保,双方未约定明确的保证方式。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养梅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向被告李养梅提供了借款,被告李养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清偿借款本金的义务,被告李养梅向原告出具借据时,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李养梅偿还借款本金。被告李绿梅提供保证担保时,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依法应当由被告李绿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养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高亚利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二、由被告李绿梅对被告李养梅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养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姬慧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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