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安水、刘四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221执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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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221执261号案件名称
吴安水、刘四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安水;刘四清;吴雪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2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吴安水,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刘四清,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被执行人:吴雪平,女,197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吴安水与刘四清、吴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作出(2019)湘022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434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网络银行、收益类保险、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株洲市荷塘区有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且系抵押物。被执行人在株洲市渌口区有一处房产,本院已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最终以531000元成交。4、本院已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纳记录。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6、因另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对变现款531000元进行分配,故本案暂无法全部清偿。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已将可以处置的财产处置变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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