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心、万明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824执4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824执405号案件名称
杨开心、万明全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石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开心;万明全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82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心,男,藏族,1973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万明全,男,汉族,1963年12月20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开心与被执行人万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资2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75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进审判员 邓显波审判员 杨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德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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