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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江、王晓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恢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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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恢185号
  • 案件名称

    朴江、王晓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朴江;王晓波;韩丽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恢185号申请人:朴江,男,汉族,1964年1月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王晓波,男,汉族,1967年6月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韩丽英,女,汉族,1980年8月2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朴江申请执行王晓波、韩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朴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人民法院(2013)鸡东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0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晓波、韩丽英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波、韩丽英账户存款并予以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4235.0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王晓波、韩丽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朴江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波、韩丽英新的财产情况时,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朴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恢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明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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