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苏全喜等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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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78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苏全喜等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苏全喜;魏荣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7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住所地大武口区朝阳东街26号。 负责人:郄伟,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加龙,系该行职员。 被告:苏全喜,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 被告:魏荣,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大武口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告苏全喜、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 程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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