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安忠禄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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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48号案件名称
高晓、安忠禄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晓;安忠禄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高晓,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人,住延安市甘泉县阳光花邸小区3号楼2单元903室。居民身份证:610627197906230450。被执行人:安忠禄,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盛世花城10号楼101室。居民身份证:6126241973081100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晓与被执行人安忠禄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忠禄的工资收入,现申请执行人高晓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4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新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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