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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忠民、徐艳玲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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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328号
  • 案件名称

    孙忠民、徐艳玲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忠民;徐艳玲;李红卫;佟宝金;曹野;田北川;代亮;张冠;赵海涛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孙忠民,男性,1956年12月03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徐艳玲,女性,1974年09月15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李红卫,女性,1966年08月24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佟宝金,男性,1969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曹野,男性,1985年08月22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田北川,男性,1988年06月05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代亮,男性,1982年01月01出生,汉族,住银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冠男,男性,1990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银州区。被执行人:赵海涛,男性,1981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赵海涛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帐户,但帐户内余额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被执行人名下无其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自然资源部登记不动产可供执行。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名下不动产已查封产籍暂不适宜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履行能力的线索。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退赔被害人2186元。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龙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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