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舒茜、游万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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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565号案件名称
游舒茜、游万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游舒茜;游万东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565号申请执行人:游舒茜,法定代理人:寇清娥,系游舒茜的母亲。被执行人:游万东,男,寇清娥与游万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安汉民初01452号民事调解书。由于游万东未按期支付其女游舒茜抚养费。现游舒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游万东支付游舒茜抚养费11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游万东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游万东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已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未获受偿。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5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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