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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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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656号
  • 案件名称

    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大龙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平定乡街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马辽,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南杜村。法定代表人:闫大龙。被执行人:闫大龙,男,1980年0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7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770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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