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执2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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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执2656号案件名称
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闫大龙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鹰潭余江区升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平定乡街道118号。法定代表人:马辽,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正宇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西镇南杜村。法定代表人:闫大龙。被执行人:闫大龙,男,1980年08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一案,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77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北海仲字第2-1770号裁决书指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熙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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