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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正林、苟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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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39号
  • 案件名称

    谷正林、苟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谷正林;苟清华;范丹;谷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039号原告:谷正林,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苟清华,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范丹,女,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谷军(曾用名谷苟均),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谷正林、苟清华与被告范丹、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正林、苟清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虹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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