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正林、苟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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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39号案件名称
谷正林、苟清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谷正林;苟清华;范丹;谷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039号原告:谷正林,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苟清华,女,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范丹,女,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谷军(曾用名谷苟均),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谷正林、苟清华与被告范丹、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正林、苟清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虹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冰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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