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8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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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8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辉;李红丽;王小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谭飞。被执行人王小辉,男,生于1979年2月18日。被执行人李红丽,女,生于1981年12月26日。被执行人王小勇,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辉、李红丽、王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王小辉、李红丽应当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822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二、王小勇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小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辉、李红丽追偿。本案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王小辉、李红丽、王小勇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王小辉、李红丽、王小勇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查明被执行人李红丽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506.01元、王小辉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759.03元、王小勇有银行及互联网存款1590.59元,以上合计2855.63元,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去管理部、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未发现王小辉、李红丽、王小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855.63元,因本案被执行人王小辉、李红丽、王小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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