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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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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2227号
  • 案件名称

    徐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徐某;朱某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2227号原告:徐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所诉纠纷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并将案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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