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725民初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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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民初2227号案件名称
徐某、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山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某;朱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725民初2227号原告:徐某,男,汉族,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焉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汉族,浙江省永嘉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朱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所诉纠纷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并将案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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