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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景江、赵国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1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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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1263号
  • 案件名称

    于景江、赵国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于景江;赵国亮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于景江被执行人:赵国亮关于申请执行人于景江与被执行人赵国亮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35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333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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