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生一、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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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214号案件名称
宁生一、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宁生一;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生一,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07号。负责人:谷云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生一因与被上诉人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4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生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生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生一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宁生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帆审 判 员 谢 宏审 判 员 吕长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冰青书 记 员 路柠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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