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朝磊、张结实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1民27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民2760号
  • 案件名称

    杨朝磊、张结实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朝磊;张结实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1民2760号原告:杨朝磊,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志,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娜,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结实,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楠,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朝磊诉被告张结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9月24日,原告杨朝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民的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朝磊撤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杨朝磊负担。审 判 员 张辉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杨苏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