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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华、蔡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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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012号
  • 案件名称

    谭志华、蔡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谭志华;蔡小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012号原告谭志华,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告蔡小忠,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华与被告蔡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志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谭志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邹秀泉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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