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华、蔡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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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012号案件名称
谭志华、蔡小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谭志华;蔡小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012号原告谭志华,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告蔡小忠,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华与被告蔡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志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09元,减半收取955元,由原告谭志华负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邹秀泉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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