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春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682号案件名称
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贾春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春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682号原告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骁戎。 被告贾春河,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贾春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志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锦华、齐富红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322号 下一篇 程云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