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锦华、齐富红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32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322号
  • 案件名称

    闫锦华、齐富红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闫锦华;齐富红;齐明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322号申请执行人闫锦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齐富红,男,汉族。被执行人齐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闫锦华与被执行人齐富红、齐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任齐富红、齐明名下的相关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足额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有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无互联网银行信息、有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另案冻结)。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已通过执行网络控制平台对被执行人齐富红、齐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齐富红、齐明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和互联网银行账户。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齐富红、齐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迪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