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红旗石英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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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412号案件名称
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红旗石英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红旗石英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源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29008598430K。法定代表人:欧映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强,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职工。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红旗石英矿,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黄丹镇里坪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064454757H。法定代表人:张绍成。申请执行人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依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行审44号行政裁定书和非诉行政案件移送执行函,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红旗石英矿补缴社会保险费本金435150.96元及滞纳金和利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乐山中天矿业有限公司红旗石英矿在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710.75元。经查,被执行人今年开始没有正常生产,2021年8月起,就已经停厂,没有收入;被执行人现暂无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沐川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扣划被执行人冻结的银行存款,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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