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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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4310号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4310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9706404G。法定代表人:沈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吴辉,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应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娟书 记 员 王汉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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