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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1民初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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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21民初4310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辉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1民初4310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13栋1单元13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59706404G。法定代表人:沈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嫦,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发,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吴辉,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应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 娟书 记 员 王汉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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