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情、吴代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19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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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1913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情、吴代初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情;吴代初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19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情,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吴代初,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罗情与被执行人吴代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代初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罗情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7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9月24日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登记。2021年9月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依法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无固定期限。2021年7月14日本院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无其他财产线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无新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769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69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罗情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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