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裁定书(2021)陕0115执恢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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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5执恢89号案件名称
曹德、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曹德;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建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5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武,男,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曹德,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41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建武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案件款24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建武因被执行人曹德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建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案件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115执恢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志豪审 判 员 党宏侠 审 判 员 韩晶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 官 助 理 杜 遥书 记 员 朱 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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