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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东东、李海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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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506号
  • 案件名称

    曹东东、李海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东东;李海东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506号申请执行人曹东东,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被执行人李海东,男,1978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东东与被执行人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海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东偿付申请执行人曹东东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31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4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2247.5元、执行费3203元。但被执行人李海东未履行义务。2021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曹东东与被执行人李海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第三人延安亿豪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担保履行。同日,申请执行人曹东东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费3203元已由被执行人李海东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 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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