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付轩、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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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092号案件名称
屈付轩、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屈付轩;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屈付轩,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小店乡马庄村。被告: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舞钢市尹集镇李庄村委会一楼西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3357169W。法定代表人:孙玲玲,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屈付轩与被执行人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321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屈付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奥德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0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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