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凤兰、白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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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18号案件名称
惠凤兰、白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惠凤兰;白波;惠巧艳;杨浩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惠凤兰,女,汉族,1964年11月21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皇家园林8号楼。被执行人:白波,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草滩二路园艺三场小区73幢,居民.被执行人:惠巧艳,女,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草滩二路园艺三场小区73幢,居民.被执行人:杨浩民,男,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十一号3号楼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凤兰与被执行人白波、惠巧艳、杨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波、惠巧艳、杨浩民未履行(2021)陕0830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惠巧艳在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101室房屋一套,白波在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2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惠巧艳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101室.房屋一套,白波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2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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