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惠凤兰、白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518号
  • 案件名称

    惠凤兰、白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惠凤兰;白波;惠巧艳;杨浩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518号申请执行人:惠凤兰,女,汉族,1964年11月21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皇家园林8号楼。被执行人:白波,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草滩二路园艺三场小区73幢,居民.被执行人:惠巧艳,女,1986年6月29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草滩二路园艺三场小区73幢,居民.被执行人:杨浩民,男,195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十一号3号楼4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凤兰与被执行人白波、惠巧艳、杨浩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波、惠巧艳、杨浩民未履行(2021)陕0830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查明被执行人惠巧艳在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101室房屋一套,白波在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201室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惠巧艳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101室.房屋一套,白波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尚稷路3888号77幢10201室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 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