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伦、吴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521执32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260号案件名称
周伦、吴小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周伦;吴小勇;刘茜;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1521执3260号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清、周伦、吴小勇、刘茜: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解清、周伦、吴小勇、刘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立案执行,保证人吴小勇代主债务人偿清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90616.48元、案件受理费2366元、律师费1000元,合计293982.48元,本案收取4310元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四川宜宾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川152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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