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芳萍、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9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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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978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芳萍、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芳萍;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9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芳萍,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延凤西路36号。本院立案执行的赵芳萍与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赵芳萍返还购房款159392元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5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地源置业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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