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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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453号案件名称
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453号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东升路78号-甲1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海河路14-3-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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