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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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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453号
  • 案件名称

    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李某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453号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东升路78号-甲16号。法定代表人:李长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某某,男,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海河路14-3-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营口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珊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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