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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和平、王文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82民初2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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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886号
  • 案件名称

    李和平、王文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和平;王文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晋0882民初2886号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56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樊村镇李家庄村,身份证号:142703195612280617。被告:王文康,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清涧办事处龙门村,身份证号:14270319680321051X。原告李和平与被告王文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李和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4月24日,被告王文康从原告李和平跟前借走人民币50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份。2020年6月25日,被告归还15000元,剩余35000元未还当日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每月还3000元,但是被告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时至今日仅还5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文康偿还原告李和平人民币3000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王文康通过微信提出答辩意见: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后又称原告当时借给我3分的高息,并且我绝对把50000元的本金还完了,不过每次还钱没有出具手续,原告说我给他还了15000元,实际我还了25000元。被告王文康未提交证据。原告李和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民事裁定书及微信截图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王文康尚欠原告30000元的事实。因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文康系原告李和平亲戚的朋友。2007年左右,被告因赎车向原告李和平借款50000元。2020年6月25日,被告王文康向原告归还15000元,剩余35000元于同日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条据载明:“今借到李和平现金叁万伍仟元整(35000),每月还三千元,王文康,2020年6月25日”。条据出具后,被告共归还原告5000元,剩余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归还。2021年8月31日,原告李和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和平与被告王文康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原告已经履行了该笔借款的出借义务,并有被告王文康出具的借款条据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辩解本金已还完并约定3分利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文康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李和平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文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泽茹书 记 员  马聪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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