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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冯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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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95号
  • 案件名称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冯录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冯录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95号申请执行人:冯录平,男,生于1978年4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转盘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042278K。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录平与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录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348604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89.5元,申请执行费51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在位于眉县XX镇XX街XX段转盘北侧享有34887.53平方米土地一宗,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查封,但因该宗土地价值较大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现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张俊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应执行案款348604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89.5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348604元,经济补偿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89.5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冯录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0)陕0326执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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