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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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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38号
  • 案件名称

    周永康、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永康;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与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周**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16日拖欠的利息100277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24%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7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323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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