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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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238号案件名称
周永康、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永康;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周**与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9民终56号民事判决书,向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安康市通大厦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周**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8月16日拖欠的利息100277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24%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75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323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周**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2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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