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陈龙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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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818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陈龙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陈龙玉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8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责人:魏明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千慧,山东英拓(滨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龙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龙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9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龙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欠款本金39265.1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1元,执行费48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38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秋扬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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