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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道、孙梦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03民初4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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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民初4798号
  • 案件名称

    姚道、孙梦娜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姚道;孙梦娜;苏朝信;王吉玲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03民初4798号原告:姚道,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孙梦娜,女,199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生,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朝信,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吉玲,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姚道、孙梦娜诉被告苏朝信、王吉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姚道、孙梦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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