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宁、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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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81号案件名称
张玉宁、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玉宁;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马军政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81号异议人张玉宁,女,汉族。生于1972年9月29日,住宝鸡市。委托代理人何新营,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洋,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16号泰华金贸国际5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1610100073438388P。法定代表人:齐国华,任会长。被执行人马军政,男性,汉族。1974年09月24日出生,住金台区陈仓园。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与被执行人马军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案号(2019)陕0303执371号】,查封了马军政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轩苑世家二期x号楼xxxx号房屋,并启动强制处置程序,张玉宁对此提出异议请求本院解除查封,停止处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6年10月13日异议人与马军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本院查封之前马军政已将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轩苑世家二期x号楼xxxx号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分期支付了52万元房款,并居住至今。本院审查查明,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轩苑世家二期x号楼xxxx号房屋登记在马军政名下。2016年10月13日异议人与马军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异议人通过银行向马军政分期转账支付了购房款52万元,居住至今。马军政与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因追偿权纠纷诉讼,(2018)陕0303民初2852号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小微企业民生金融促进会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07199元(包含执行费29471.99元)。执行中查封了马军政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轩苑世家二期x号楼xxxx号房屋,并启动强制处置程序。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登记在马军政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轩苑世家二期x号楼xxxx号房屋产籍查封之前,异议人已经与王马军政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可以认定该房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马军政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轩苑世家二期x号楼xxxx号房屋的执行。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杨青书记员 杨 青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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