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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春、李林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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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055号
  • 案件名称

    李元春、李林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李元春;李林;熊园
  • 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055号原告:李元春,女,1937年6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铺坪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3706282324。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文政(一般代理),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075。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键(特别授权,系原告之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铺坪村,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109082330。被告:李林,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杨溪桥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302172325。被告:熊园,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杨溪桥村,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9002114732。原告李元春诉被告李林、熊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李元春于2021年9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春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元春负担。审 判 员  于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高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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