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姚强与吉林省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3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9381号
  • 案件名称

    姚强与吉林省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姚强;吉林省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9381号原告:姚强,男,1994年2月12日生,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经常居住地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开工胡同187号中工农大路小区A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靳,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系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姚强诉被告吉林省御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姚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姚强负担。        审判员    肖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