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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建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6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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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615-1号
  • 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建峰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姚建峰;崔兴忍;姚兴武;姚建康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615-1号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姚建峰,男,1968年2月1日生,汉族,XX省XX县XX区X号,现住XX县XX镇X村,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崔兴忍,男,1965年4月30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姚兴武,男,1970年12月7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姚建康,男,1971年6月22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巷X号,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建峰、崔兴忍、姚兴武、姚建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个被申请人姚建峰、崔兴忍、姚兴武、姚建康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80000元,期限一年,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证判决以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对四个被申请人姚建峰、崔兴忍、姚兴武、姚建康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所有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姚建峰、崔兴忍、姚兴武、姚建康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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