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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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1061号案件名称
杨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洪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1061号被执行人:杨洪,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本院执行收取杨洪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528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杨洪应交纳受理费2200元,因杨洪的银行账户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星佑书 记 员 蒋 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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