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延锁、潘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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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727号案件名称
朱延锁、潘飞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延锁;潘飞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727号申请执行人:朱延锁,男,1974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潘飞,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延锁与被执行人潘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潘飞支付申请人朱延锁挖机租赁费415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9元。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潘飞于2021年9月6日已支付10000.00元,余款从2021年10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直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二、案件执行费529.00元,由被执行人潘飞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孟 陶书 记 员 覃永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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