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彬宇、李金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0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036号案件名称
赵彬宇、李金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彬宇;李金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赵彬宇,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李金武,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彬宇与被执行人李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李金武应给付申请人赵彬宇执行款15088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元,就剩余欠款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金武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还款2000元,自2021年10月30日起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赵彬宇,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李金武,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彬宇与被执行人李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李金武应给付申请人赵彬宇执行款15088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元,就剩余欠款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金武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还款2000元,自2021年10月30日起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万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302执690号 下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5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