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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彬宇、李金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9执3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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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9执3036号
  • 案件名称

    赵彬宇、李金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赵彬宇;李金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赵彬宇,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李金武,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彬宇与被执行人李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李金武应给付申请人赵彬宇执行款15088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元,就剩余欠款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金武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还款2000元,自2021年10月30日起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9执3036号申请执行人:赵彬宇,女,1995年1月27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州区。被执行人:李金武,男,199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彬宇与被执行人李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李金武应给付申请人赵彬宇执行款15088元及利息,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1000元,就剩余欠款现双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金武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款1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还款2000元,自2021年10月30日起每月还款3000元直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桂双审判员  马成升审判员  张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子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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