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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妍丽、王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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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953号
  • 案件名称

    马妍丽、王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妍丽;王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83年8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居民。被执行人:马妍丽,女,1983年6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娟与被执行人马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2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妍丽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娟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询,银行、房产、工商、证券部门均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称从2021年11月份开始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元至到清偿完毕,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不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尚有借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9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张 占 武审  判  员     王 林 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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