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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唐磊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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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56号
  • 案件名称

    李伟、唐磊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伟;唐磊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汉族。被执行人:唐磊磊,男,汉族。李伟与唐磊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12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磊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省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人行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有部分银行存款,没有车辆、证券、房产、工商等信息。3、本院冻结了轮候被执行人唐磊磊名下的银行账户。4、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磊磊名下的公积金15642.77元。5、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6、执行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直接履行债务6000元。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潘西社审判员  闫导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云 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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