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百泉、孙维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11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109号案件名称
陈百泉、孙维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百泉;孙维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1109号陈百泉、孙维玉:陈百泉与孙维玉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4民初1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维玉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百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孙维玉支付案款9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维玉履行案款960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11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